本文整理了三起典型案例,以供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实际案例学习如何防范不必要的申报错误。 ▼海关处罚信息公示部分截图 为此,以下整理了这其中三起比较典型的案例,以供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不必要的申报错误。 案例一 案件经过 2018年03月07日,青岛万达汇富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市泰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46158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热水壶(商品编码8516799090)7950个。 2018年3月9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水壶(商品编码7323930000)3780个,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127.2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 申报数目不符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某市泰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万元整。 2、对青岛万达汇富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9.70万元整 案例二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1398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27日经查验二科(5371740)查验,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5603139000; 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无纺布; 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染色/无纺布; 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36800米,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95.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 问题看上去有好多个,品名不对,编码不对,规格型号不对,数量不对,其实呢,结果只有一个:申报不实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创华贸易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案例三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某市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60760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柜板货物一批,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6月30日经查验二科(5333900)查验,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10×50一120×60CM,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7000,核对品名与申报相符。 另查获未申报货物:1.家具配件,数量为1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9403900099; 2.塑料制品,数量为828,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3926909090; 3.洗手盆,数量为1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 7324900000; 4.石面板,数量为2000,单位: 千克,商品编码:6810999000,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22.01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被罚原因 规格型号和商品数量不符,有未申报货物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这三个案例展示了出口申报一个小小的错误也是逃不过海关的法眼的,各位外贸货代企业不要心存侥幸,货物谎报瞒报申报不实或者不申报都是不可取的。 —END— 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400-8201-586 美设物流全球服务中心:www.easy56.com